為進一步規范水產品抽檢和監督工作,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制定并印發了《煙臺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范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規范》)。從抽樣、制樣、封樣、現場信息采集以及執法監督的職責、內容、違法的處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。
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據《漁業法》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結合抽檢工作實際操作情況,制定并印發了《煙臺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范(試行)》。
“以前我們都是按照國家和省里的相關規定實施的,如今是根據煙臺市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規范,將進一步規范水產品抽檢及監督工作?!睙熍_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場與質量監管科科長譚孝告訴記者,《規范》從抽樣、制樣、封樣、現場信息采集以及執法監督的職責、內容、違法的處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。
譚孝告訴記者,被抽樣單位(個人)對抽樣工作不配合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,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,仍拒絕抽樣的,漁政執法人員應認真取證,如實做好情況記錄,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、漁政機構、抽樣人員或者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,并及時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,以抽檢不合格水產品論處。
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樣水產品生產單位可以自收到《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合格結果通知單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向當地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,并提交相關說明材料。
|